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七条有效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