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六条有效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水源地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侧一定宽度的区域为地下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围半径不小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其他类型的地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围半径不小于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除外)为其他类型的地下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