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三条有效设置饮用水取水口应当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