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

(一)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二)一级保护区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向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