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四条有效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一)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二)一级保护区向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向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纵深不小于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