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以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相应标准为前提,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