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要求,以保护区内的水质能满足相应标准为前提,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