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克扣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