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地区实施《教师法》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教师法》和本办法的,应当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师法》及本办法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