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造成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