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在道路管理范围内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当立即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