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定点规划设置的早市、夜市摊点应当定点经营并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清理干净。产生油污、污水的饮食摊点应当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措施防止污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