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政府主导、村镇组织、群众主体、综合治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其他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