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污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