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定时、定点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清运。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