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建筑物上空调器的冷凝水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