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应当向当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省直属单位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可以直接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