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水利、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人口计生、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医疗卫生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