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五章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指导做好妇女儿童保健、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