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开展人员培训、技术推广、科学研究,指导做好妇女儿童保健、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