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五章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教育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有效预防和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消除碘缺乏病;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和管理;做好精神卫生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农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