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障参合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季度至少张榜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