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障参合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季度至少张榜公布一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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