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形式包括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