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