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学校或者教师、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单位或者受害人申请负有保护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受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受侵害单位或者受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