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校园校产的;

(二)在校园内进行迷信活动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四)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滋扰教学秩序的;

(五)侮辱、殴打教师、学生和对学生进行堵截、威逼、搜身的;

(六)调戏、猥亵、奸淫女学生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