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