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公益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参观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指定专人带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多所学校联合举行的大型集体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协助维持秩序,保护学生的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