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学校、办学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校舍,禁止安排师生在危险房屋、场地住宿或者进行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