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的;(二)遮挡、涂改、毁损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的;(三)对正在追越的船舶进行再追越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