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的;

(二)遮挡、涂改、毁损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的;

(三)对正在追越的船舶进行再追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