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第五章 机场运营安全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禁止破坏通信导航、助航灯光等民用航空设施设备。机场管理机构、民航云南空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导航、助航灯光、目视助航设施、气象、供电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保护,保证其正常运行。重要设施设备遭到破坏、损毁时,应当及时修复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