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场公共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值机、货运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

(二)携带危险品进入机场公共区;

(三)破坏机场公共设施设备,毁损标志标识,堵塞排水管道;

(四)擅自举办展览、咨询、展销、募捐等活动;

(五)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或者组织文艺、体育活动;

(六)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七)擅自散发、张贴、喷绘广告、宣传资料;

(八)非法运营;

(九)违反规定招揽旅客;

(十)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