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