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