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