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业主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三)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四)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