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占用绿地;(二)损毁树木、园林;(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场地;(四)乱抛乱堆垃圾、杂物;(五)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七)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