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其费用在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担。业主户外的水、电、气、暖及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维修,按产权归属由产权人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