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一)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