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业务工作的监测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