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母婴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一)开展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必须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
(二)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
(三)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的,必须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