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必须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5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