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自然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区等区域,划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重点预防保护区内禁止取土、挖沙、采石、露天采矿、林木采伐(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下同)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
重点预防保护区内必须修建的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程建设,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其他必须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报告。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