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九条已废止生产建设活动比较频繁的山区、丘陵区、海岸带以及其他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区,划为重点监督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