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二章 预防与保护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定具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其具体标准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