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