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