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宣传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取得显著成绩的;(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三)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四)在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五)同破坏水土保持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