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