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